公示是指物權的發生和變更必須以合法的方式進行,以便第三人從外部識別。
公信是指依法進行的產權公示具有社會公信力。即使公示有誤,相信公示效力,以公示的物權名義進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仍受法律保護。
這壹原則的目的是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維護現有的占有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壹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壹十六條、房地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