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公開和公眾信任原則

公開和公眾信任原則

公示公信原則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壹。公開與公信相結合的原則。

公示是指物權的發生和變更必須以合法的方式進行,以便第三人從外部識別。

公信是指依法進行的產權公示具有社會公信力。即使公示有誤,相信公示效力,以公示的物權名義進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仍受法律保護。

這壹原則的目的是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維護現有的占有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壹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壹十六條、房地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 上一篇:在耕地上種植果樹需要什麽部門審批?
  • 下一篇:私用公章和營業執照的後果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