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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中的勞動概念

沒錯。

基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

勞動是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要以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鼓勵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關於禁止童工的規定

第四條禁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農民和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

第五條禁止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青少年、兒童介紹職業。

第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的兒童或者被監護人做童工。

第八條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收未滿16周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術家時,必須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術家等概念的界定,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主管部門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保護兒童、少年的身心健康,促進其德、智、體等方面的健康成長,並負責創造條件,保障兒童、少年依法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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