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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名、筆名受法律保護嗎?屬於姓名權嗎?

小康為妳解答:

原《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或者偽造”。《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可能使人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二)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別人有壹定影響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認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主張商標訴訟損害其姓名權。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符號指的是自然人,容易認為該商標標註的商品是自然人許可的或者與自然人有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自然人的姓名權;當事人主張以自己的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命名的權利。此特定名稱具有壹定知名度,並與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是指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可見,藝名和姓名權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藝名和姓名權都屬於人身權,但姓名權更多的是壹種與生俱來的自然屬性和自然權利。因此,自然人的姓名權被規定在《民法通則》的基本權利範疇中。藝名不是與生俱來的權利。它除了個人屬性之外,還承載著與特定自然人的穩定對應關系,以及相應的財產屬性和公共利益(主要指大眾尤其是粉絲對藝名的普遍認知)。這種穩定對應關系的建立主要來自藝名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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