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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翻墻的法律規定

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95號令發布)。

第六條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國際直接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立或者使用其他國際聯網信道。

第八條接入網必須通過互聯網進行國際聯網。

接入單位擬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有權受理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申請的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申請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未取得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國際聯網業務。

接入單位擬從事非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報有權受理非經營性活動申請的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批準;未經批準,不得上網進行國際聯網。

申請國際聯網經營許可或者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計算機信息網絡的性質、應用範圍、主機地址等信息。

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的格式由領導小組統壹制定。

第十條需要進行國際聯網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戶)使用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網絡,必須通過接入網進行國際聯網。

前款規定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網絡需要接入網絡的,應當征得接入單位的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並處1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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