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回。即賣方返還房款,買方返還房屋。
(2)買受人實際使用該房屋的,應當繳納相當於房屋租金的使用費。買受人已裝修房屋的,出賣人可以適當補償裝修價值。
(三)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因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過錯的大小,區分雙方的責任,由各方按照應當承擔的責任分擔損失。
(4)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因開發商惡意行為導致合同無效的,開發商可承擔已付購房款壹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五)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第三人權益的,沒收雙方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