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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中關於不予賠付的規定

網友妳好:

分數太高了,答案很簡單:不沖突,因為23和25根本不是壹個程序。

不說法語了吧。如果妳不是法律專業的,我可以不說法語:

第二十三條:立法目的——索賠難解決!針對保險公司理賠久拖不決的問題。這壹條明確規定,如果有人報了險,妳要在30天內(註意第25條是確定的)做出是否要賠付的決定。如果妳認為妳應該賠錢,如果合同明確或者與投保人約定,那麽妳應該在10內賠付!!!

但是,也有可能出現審批的結果,就是保險公司認為不應該賠錢,那怎麽辦?-看第24條:3天內發拒簽通知。

第二十五條:立法目的——解決理賠難(先行賠付條款)!核實確實是保險的責任,但是保險公司理賠得有個流程。保險事故非常復雜,有事故確認、病歷、醫藥費、傷殘等級、損失鑒定等.....這個需要被保險人提供。提供所有資料後,如果60天內無法確定金額,那麽就沒有理由耽誤別人。先給妳吧。

因此,第23條和第25條之間沒有沖突。第23條規定是否賠償,第25條規定如何賠償(壹)。

好了,舉個理解的例子:張三投保了壹份意外險(假設全賠)。張三摔下樓梯,摔斷了腿,住院花了1000元。做壹塊鋼板。張三打電話投保,保險公司派工作人員到醫院查病歷,問120,屬實。根據第23條,30分鐘內確認為保險事故。張三說給我10,000,保險公司同意10內賠付。但張三要求全額賠償,雙方協商不好,具體賠償金額也不清楚。鋼板現在取不了了,醫藥費其實還沒完。沒有辦法。根據第25條,60天內無法確定全額。先把1,000連同醫療票給張三。

網友,妳懂嗎?妳這個問題對法學學生來說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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