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受到不正當競爭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給予權利人500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