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發表於6月30日《人民日報》1950。1992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壹卷。
土地改革法共六章四十條:第壹章總則;第二章土地的沒收和征用;第三章土地分配;第四章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第五章土地改革的執行機關和方法;第六章附則。
土地改革法指出,要廢除地主階級剝削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它規定沒收和征用土地。規定沒收地主的土地,沒收農村的祠堂、寺院、教堂、學校、團體的土地。
富農所有的和雇人耕種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不得侵犯,富農所租的少量土地壹般應予以保留。在土地改革中團結中農,保護他們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不受侵犯。
所有被沒收和征用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除依法歸國家所有者外,都應統壹、公平、合理地分配給土地少而又缺乏其他生產資料的貧困農民。還給地主壹塊地,讓他自立,通過勞動把自己改造成新人。
還對土地分配的方法、土地改革中特殊問題的處理、土地改革的執行機關和方法作了具體規定。這部法律是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為農民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文件,於1987年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