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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國人工作簽證和勞動合同的問題。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在中國,無論其國籍是外國還是中國,無論勞動者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無論勞動合同的訂立地、履行地、變更地、解除地、終止地是國內還是國外,都適用勞動合同法。

2.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規定》(10月22日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1996),外國人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是指未取得在中國定居權的外國人依法從事社會勞動並獲得勞動報酬的行為。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必須為該外國人辦理就業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後,方可錄用。《關於實施〈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其勞動合同直接與中國境內用人單位(居民法人)簽訂的,不論其在中國境內就業時間長短,均視為在中國境內就業;與境外法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來源於境外的,在中國境內工作三個月以上的人員(不含外國工程技術人員和執行技術轉讓協議的專業人員)視同在中國境內就業,應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辦理就業許可手續,辦理職業簽證、就業證和居留許可。因此,勞動合同法也適用於在中國合法取得就業許可的外國人。

3.因此,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取決於該外國人是否取得了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就業證。未取得就業證的,實踐中壹般視為非法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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