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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歡”兩個讀音為例舉糾紛借錢防範企業法律風險有何啟示

根據《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被告應當對還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無法查明事實的情況下,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還”字是壹個多義詞,讀音不同,導致理解完全不同。

通過舉證責任分配,結合日常交易習慣,法院最終做出裁定,要求借款人還款。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提出的證據要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對對方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出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從這些法律對舉證責任的規定來看,被告即借款人不能充分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就要承擔不能依法舉證的不利法律後果。

因此,也是對廣大市民的壹個警示: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借條、借條或收據所用的文字壹定要準確避免多音字、歧義字、錯別字,以免因借條、收據等單據上的讀音不同或錯別字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支持,從而承擔法律上的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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