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遺囑。即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方式確定自己的遺囑內容。錄音遺囑與委托代理人書寫的遺囑壹樣,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錄音錄像。之後,應當對錄音錄像的內容進行密封,並由見證人和遺囑人蓋章。
《繼承法》第17條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
《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壹)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記錄的遺囑很容易被偽造、模仿和編輯。繼承法第17條第四款沒有規定現場見證的內容和程序,繼承法意見也沒有規定。因此,錄音遺囑證人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證人的證人功能也難以體現。然而,壹般認為,記錄在案的遺囑應具備以下要素:
1,必須由遺囑人本人作出,並親自描述遺囑的全部內容;
2.必須邀請兩名以上證人作證;
3.開始記錄時,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分別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
4.遺囑人必須寫明制作記錄遺囑的具體地址和年、月、日、時;
5.錄音制作完畢後,應當密封保存,封面由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然後,由遺囑人或見證人保管;
6.在繼承開始時,見證人和繼承人將在場檢查封面的完整性。
只有滿足以上條件,記錄才能生效。
註: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壹)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