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第四條涉塵爆炸企業對粉塵防爆安全工作負有主體責任,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粉塵防爆安全生產要求,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涉塵爆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負有涉塵爆炸企業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涉塵爆炸企業的涉塵爆炸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要加強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