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批準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進行。
根據規定,土地按其用途可分為以下幾類:
1.農業用地:包括水田、水澆地、旱地、果園、茶園、橡膠園、其他園地、喬木林地等。
2.建設用地:包括零售商業用地、批發市場用地、餐飲用地、酒店用地、商業金融用地、娛樂用地、其他商業和服務用地、工業用地、采礦用地、鹽田、倉儲用地、城鄉居住用地等。
3.未利用地:包括其他草原、河流、湖泊、沿海灘塗和內陸灘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