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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了兒童的年齡。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年齡是指65,438+0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適用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65,438+08歲。

兒童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員的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或者精神病人的康復和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訓,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違法行為;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法律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兒童是指年齡在65-438+0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適用於他的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65-438+08歲。

第五條

締約國應尊重父母或當地習俗承認的大家庭或社會成員、法定監護人或對兒童負有法律責任的其他人的下列責任、權利和義務,以便以符合兒童不同階段和接受能力的方式,適當引導和指引兒童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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