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員的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或者精神病人的康復和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訓,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違法行為;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法律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兒童是指年齡在65-438+0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適用於他的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65-438+08歲。
第五條
締約國應尊重父母或當地習俗承認的大家庭或社會成員、法定監護人或對兒童負有法律責任的其他人的下列責任、權利和義務,以便以符合兒童不同階段和接受能力的方式,適當引導和指引兒童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