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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殺人問題上,法律、宗教和道德各自的機制、表現形式和作用機制。

問題本身就是錯的,用形式做標桿也是錯的。軍人警察殺人怎麽辦?還是在人的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還是那些流氓和貪婪/。該殺的官員?

宗教

(1)就宗教而言,什麽樣的都有。佛教小乘的觀點是反正不殺人;大乘觀法可以殺惡人,因為它可以利益眾生,也可以阻止惡人犯更多的罪,減少苦報。

道德

(2)從道德上講,更明顯的是惡人可以被殺,因為這樣可以維護社會。所以過去有“人人皆可罰”、“大義滅親”之類的說法。人類身上的這些屈辱和殘留,如果活著,會害人。就像人體的邪惡細胞(疾病)壹樣,難道妳不殺了它們留著嗎?就像邪惡的細胞(疾病),如果不被殺死,整個人不就死了嗎?這種垃圾不死,整個社會就完了。

法律

(3)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因為阻止了某人濫殺無辜,所以說這個人是惡人,所以壹切都是壹個系統接壹個系統的管理,確認之後才做出判斷。而不是直接允許殺人,所以才出現了“殺人即犯罪”的法律。當然,在公平的制度管理下,這個法律是很好的。壹方可以停止錯殺,另壹方可以執行正義,壹舉兩得。但如果處於非法管理之下,好人可以被錯誤地傷害,惡人可以被無罪釋放。就是這樣。

結論:

這些功能都是壹樣的,就是維持秩序,執行正義。保護有用的好的,消滅只會害人的惡。沒有什麽不同的效果。

道德、宗教、法律都直接表達惡人可以被殺。但法律不僅表達了惡人可以被殺,而且作為壹種審判機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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