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新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新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科學有效地評估和控制新化學品環境風險,重點關註可能對環境和健康造成較大風險的新化學品,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新化學物質的環境管理登記,但進口後存放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且未經加工出口的新化學物質除外。本辦法不適用於以下產品或物質:
(壹)藥品、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飼料添加劑、肥料等產品。,但已改為其他工業用途並用作上述產品的原料和中間體的新化學品除外;
(2)放射性物質。
在日常使用中有意釋放新化學物質的物品,本辦法適用於所含新化學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