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扣押。
第二百壹十壹條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時,需要扣押物品或者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
第二百壹十二條執行扣押物品和文件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掌握有關資料。
法律
調查人員的證件或工作證明。
第二百壹十三條扣押的物品、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核對清楚,並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壹式三份,註明物品、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性和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後,壹份交給持有人,壹份交給公安機關的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