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形成了以農民自身保障為主,集體保障為輔,國家政策支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這種安全模式主要由高度集中統壹的行政管理系統根據相關政策實施,缺乏法律規定。除了壹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外,沒有法律條文對此做出明確規定。法律制度的缺失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了保障對象不明確、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標準不壹致、保障管理隨意性和盲目性等壹系列問題。為了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走上規範化軌道,建立具有現代意義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必要制定壹系列適應我國農村實際情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法規。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立法時,既要考慮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長遠需要,又要考慮城鄉差別的現實要求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內容的特殊性。而這些應該主要體現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的原則上。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原則,壹方面要充分體現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特征,另壹方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從理論上講,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原則應主要包括:普遍保障與重點保障相結合的原則、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原則、滿足農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權利與義務相壹致的原則、政府統壹管理與農民自主管理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