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先找村委會調解。調解不好,再找鄉鎮調解,最後通過法院合法解決。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調解。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和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處理涉及各有關部門的土地糾紛,應與有關部門協商,正確處理部門之間的關系,進壹步管好、用好土地。
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措施如下:
1.雙方可先通過協商解決爭議,爭取和平解決爭議;
2.協商不成,可以找村委會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再次調解,爭取達成雙方同意的調解協議,解決糾紛;
3.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通過仲裁解決;
4.如果仍然無法解決問題或者不願意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爭議。
綜上所述,土地糾紛要找當地土地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和開橋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委會橋帆孟慧、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