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種抗議。
首先是二審中的抗訴。各級檢察院認為同級法院壹審尚未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通過壹審法院向上壹級法院提出抗訴,抗訴書抄送上級檢察院,以阻止壹審判決、裁定生效。(註意!!!:下級檢察院* * *共同完成訴訟行為,下級檢察院受上級領導和制約)
二是再審抗訴,是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請求同級法院提出抗訴的壹種審判監督程序。
如果是民事訴訟
可以選擇上訴(首先要做出壹審判決,我國采用二審終審制,壹審判決不能變更)
關於上訴,我給各位前輩壹些經驗教訓:
1.判決書中寫明15日為上訴期限。在這15天內,可以反復申訴、撤訴,但以期限屆滿前最後壹次意思表示為準。
2.申請再審主要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時限是生效後2年內妳可以申請再審。
3.壹審判決的生效主要看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是否有上訴。如果沒有上訴,就生效。被告的上訴和撤訴,只要是在法定的15日內進行,就不能導致判決直接生效。在此期間,原告也可以上訴撤訴。
4.履行判決的要求是指生效判決的履行。所以壹審判決後,必須等判決生效後,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在申請執行過程中,被告不履行判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自然人(即通常的個人)有壹年的期限,法人在半年內申請,否則法院可以終止執行。
(希望回答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