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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房二租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有效。租賃合同的效力不因承租人訂立了多個合同而無效。因此,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履行合同。出租人不能履行的,應當向不能履行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出租人已經實際將房屋交付給其中壹人,其他承租人主張出租人繼續履行的,法院可能不會支持,因為不可能繼續履行。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在審理過程中向當事人說明,允許其變更訴訟請求,起訴出租人違約。如果當事人不改變主張,可以駁回起訴。

由於出租人與所有承租人之間訂立的租賃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在先簽訂合同的承租人主張權利後,租賃合同無效,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02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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