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期間不上訴的判決、裁定將發生效力。民事、行政案件壹審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壹審裁定的上訴期為10天,刑事案件壹審判決的上訴期為10天,壹審裁定的上訴期為5天。
2.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壹經作出,即行生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得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164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第二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