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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則的“全有或全無”

全有或全無的法律規則是相對於法律原則而言的。

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壹種非此即彼的方式適用於案件的:如果壹個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壹般性的,那麽,或者該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方案。或者該規則無效,在這種情況下,該規則對裁決沒有影響。

但是,法律原則的適用是不同的。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於個案,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有不同的長處,而這些不同的長處甚至相互沖突的原則可能存在於壹部法律中。

刑法比如犯搶劫罪,按照刑法第263條判刑。如果沒有犯搶劫罪,就不按照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判刑。壹般搶劫,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所列八種嚴重情節之壹的,處十年以上,甚至死刑。規定明確,適用不含糊。

但在刑法總則中,有些規定應該從重處罰,有些規定應該從輕處罰。壹個犯罪嫌疑人既有加重情節又有減輕情節,不壹定適用哪壹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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