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造成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二)影響飛機、火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三)中斷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管理、教學和科研活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釋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