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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房地產處於抵押前狀態。

法律解析:抵押預告登記是指買賣房屋或其他不動產權利的當事人簽訂的協議。為了保證將來物權的實現,他們可以根據約定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四百條設定抵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稱和數量;(4)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壹十九條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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