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第七章壞賬損失
第四十五條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扣除。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提取壞賬。
儲備。納稅人提取壞賬準備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實際壞賬損失超過提取金額。
壞賬準備的部分可以在當期直接扣除;收回已核銷的壞賬時,應相應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六條經批準可以提取呆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呆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不得超過年。
期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5%。允許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而應發生的購買行為。
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預付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金額。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的應收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作為壞賬處理:
(壹)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2)債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巨大損失,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損失。)實在是無力償還。
賬戶的收集;
(4)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定後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
(6)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第四十八條不從事購銷活動的納稅人關聯方之間的應收債權和往來款項,不得提取呆賬準備。
關聯方之間的往來款項不得確認為壞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