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們根據屬人原則進行了不同的討論。有些人認為本國公民即使身在國外也應該忠於祖國,有遵守本國法律的義務,這是國家與人民原有的道德關系決定的。根據這壹觀點,無論國民在國外犯罪後是否受到外國的審判,國內法都有權行使管轄權。所以稱之為無限正個人原則。有學者認為,壹個公民在國外犯罪,應當受犯罪地法律的約束,但當犯罪人回到自己的國家而沒有受到懲罰時,根據本國人不引渡原則,不能將本國人引渡到國外,只能在本國接受審判,適用本國法律,即本國在國內對外國進行“代理懲罰”。這種觀點要求罪犯不應在國外受到懲罰,犯罪發生地的法律也應視為犯罪,而且該國刑法應輕於犯罪發生地刑法。因此,它被稱為有限積極個人原則。
事實上,人格原則是基於國家主權的個人優越性。國家與其客體之間存在特定的法律關系,壹個國家的公民受到本國法律的保護,即使在國外也是如此。因此,壹個國家的公民即使在國外也有義務遵守自己的法律。對於在國外犯罪的本國公民,國家有義務保護他們免受不合理的懲罰。從這個角度來看,對於在國外犯罪的本國公民,本國的法律也應該對其進行規範,使其在國外不會受到不公平和歧視性的審判。
單純的屬人原則也有缺陷,即根據屬人原則,在本國犯罪的外國人不能適用本國法律,違背了國家主權原則;外國人在國外侵犯本國或公民利益,不能適用本國法律,不利於保護自身利益;此外,屬人原則還會與犯罪實施地國家的屬地管轄權發生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