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九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第八十壹條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提出變通要求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要求適用於本自治區。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經濟特區法規的要求在本經濟特區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