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尋釁滋事罪屬於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的範圍,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辦理的聚眾鬥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申請逮捕,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由人民檢察院行使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的權力。檢察院對此類案件不批準逮捕或者不提起公訴,說明案件情節不構成犯罪的追訴標準。犯罪嫌疑人未通過公訴程序的,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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