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高鐵霸座不僅是壹個道德問題,更是壹個純粹的法律問題。買票後,旅客與鐵路經營者訂立旅客運輸合同。乘客享有享受運輸服務的權利和在指定座位就座並安全送達目的地的權利。如果有人疏忽了座位,沒有坐到指定的座位上,那就是由於第三人的原因,導致鐵路部門違約。旅客可以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向對方即鐵路部門追究違約責任,鐵路經營者可以向第三人即霸道人追償。
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角度:高鐵霸淩擾亂公共交通秩序,警方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將霸淩者強行帶離現場。如果警察不采取行動,那就是不作為。此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處以罰款,並將占座乘客的信息記入鐵路征信系統,使其在壹定時間內不能乘坐火車。
嚴重違反道德可能構成違法行為,當然要看具體的法律規定和違反了什麽樣的道德標準。針對嚴重違反道德的行為,可以修改相關法律,使其便於懲罰,從道德譴責變為依法懲罰,使規則和規範更具有可預見性,使社會公共秩序更加穩定。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