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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制定了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NPC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國家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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