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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取證規則

電子取證是指利用計算機軟硬件技術,以合法的方式獲取、保存、分析和出示計算機入侵、破壞、欺詐、攻擊等犯罪行為證據的過程。從技術角度來看,計算機犯罪取證是對被入侵的計算機系統進行掃描和破解,重構入侵事件的過程。具體而言,它是指將計算機作為犯罪現場,利用先進的辨別技術解剖計算機犯罪,搜尋罪犯及其犯罪證據。電子數據取證包括但不限於:

(壹)收集和提取電子數據;

(2)電子數據檢查和調查實驗;

(3)電子數據的檢查和鑒定。公安機關電子數據采集涉及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取得的材料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返還或者銷毀。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第六條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收集提取。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收集和提取電子數據。第七條收集、提取電子數據,可以根據案件需要,采取下列壹種或者多種措施和方法:

(壹)查封、封存原始存儲介質;

(二)現場提取電子數據;

(3)通過網絡在線提取電子數據;

(四)凍結電子數據;

(5)獲取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中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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