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中院二審判決,可通過以下途徑上訴:
1.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可以在收到二審判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如果認為二審判決有重大錯誤,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3.尋求法律援助:如果需要專業的法律幫助,可以尋求法律援助機構或律師的幫助。他們可以為您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和其他服務。
綜上:對中院二審判決不服的,可以通過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尋求法律援助的方式進行上訴。在上訴過程中,妳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二審判決存在錯誤,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人民法院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撤訴;(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三)法官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