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村商業銀行必須建立健全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薪酬與銀行效益、個人業績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
(3)農村商業銀行應將壹定比例的貸款用於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具體比例由股東大會根據當地農村產業結構確定,並報當地省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四)農村商業銀行不得向股東發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的同類貸款條件。
(五)農村商業銀行向關聯方發放貸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
(六)農村商業銀行執行國家統壹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記錄和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