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前,周和其他業主在宣傳冊、沙盤、廣告等宣傳資料上看到,他們買的小區有人車分流設施,有露天遊泳池。
但後來業主們才知道,在開發商天府公司向有關部門備案的施工方案中,小區並沒有做到人車分流。天府公司在竣工驗收後通過用草皮覆蓋地面停車位的方式制造了人車分離的“假象”,相關部門發現這壹情況後立即責令天府公司整改恢復地面停車位。至於“室外遊泳池”,屬於違章建築,不能使用。
業主找天府公司協商時被告知,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保留修改小區布局的權利,宣傳資料所載內容不列為合同內容。
解讀:“霸王條款”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
上海市壹中院法官劉佳表示,民法典實施後,第496條規定了格式條款不納入合同,即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不理解與其有重大利益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納入合同。
因此,開發者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不僅要公平設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還要向對方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的義務,否則不能視為雙方就條款內容達成了壹致,條款內容不能納入合同或者進入效力評價的範疇。
民法典實施後,適用格式條款的相關案例表明,條款制定者利用其地位優勢制造“霸王條款”的空間將越來越小,市場交易將更加公平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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