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為是旨在實現某種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壹方面說明法律行為應當是行為人自覺創造的自願行為,而不是脅迫或欺詐行為;另壹方面,它表明法律行為是行為人實現預期目的的出發點和歸宿。法律行為的目的是確定和實現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基本依據。
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以壹定的方式向外界表達其預期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為區別於事實行為等非表意行為的重要標誌。如果行為人只有內在意思而沒有外在表示,則不構成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不能成立;如果行為人的外在意思不是其內在真實意思,法律行為原則上不能成立。
3.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只有在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或者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也才能產生行為人所期望的法律後果。否則,該行為不僅會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違法行為不是合法行為,比如侵權行為。確認法律行為的合法性,有利於引導行為人建立正確的行為模式,明確什麽樣的行為可以做,什麽樣的行為不可以做,是否被法律認可,從而達到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