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典》關於物業管理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物業管理的規定

物業管理規定:1。業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舉報,由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2、協商解決不了的,相關收費由物價部門核定,業主、使用人或管委會可提請物價部門重新核定,物價部門可根據物業管理的實際成本,結合其服務內容、質量、深度和用戶意見進行重新核定;3.物業管理公司認為相關收費標準過低的,不得擅自提價。壹方面可以與管委會協商後提高價格,另壹方面可以根據相關費用的變化要求物價部門調整其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壹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基金的歸屬和處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屬於業主。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的局部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業主繳納物業費的義務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提供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 上一篇:沒有勞動關系可以認定工傷嗎?
  • 下一篇: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包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