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和認定法官是否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司法職責,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重大過失、壹般過失或者不違反職責的審查意見。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並作出相應處理。
法官紀律委員會由法官和從事其他工作的人員組成。
法律界人士和有關方面的代表,包括不少於半數的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和省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相關人民法院的內設職能部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