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證;
2.書面證據;
3.證人證詞;
4.受害人的陳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勘驗、檢驗、鑒定、調查等記錄;
7.視聽材料;
8.電子數據。
符合以下要求的證據是合法有效的:
1,具有客觀真實性,即訴訟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相的客觀事實,不依賴於主觀意識;
2.這是相關的。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客觀存在的,而且它必須與案件中待查明的事實有邏輯聯系,才能說明案件事實;
3.這是合法的。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供,或者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調查、收集、審查。
綜上所述,證據是指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也是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及其種類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