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債準備金是指各級政府為及時償還到期債務,避免償債扣減對地方預算正常運行的影響,按照當年到期政府債務的壹定比例在預算中安排的專項資金。是地方政府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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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壹)由市財政部門從市本級國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85%作為償債準備金;
(二)由市財政部門從市本級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防洪保障資金、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和汙水處理費中提取20%作為償債準備金;
(3)被擔保借款人每年按貸款余額的3%以自有資金支付償債準備金,直至達到貸款余額的65,438+05%(無盈利的市政公用設施項目除外);
(4)被擔保借款人使用再貸款資金投資的項目有收益(稅後收益)的,自收益產生之日起,每年按項目總收益的65,438+00%支付償債準備金,直至達到貸款余額的85%;
(五)市財政從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總收入中提取20%作為償債準備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包含上述收入、成本、稅金的,按照剔除的凈收入計提。
(六)市財政部門應當從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非財政撥款收入總額中提取20%作為償債準備金;
(七)市財政部門從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接待費中按照規定提取的政府調節基金納入償債準備金;
(八)由市財政部門從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常性資金余額中提取20%作為償債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