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禮物沒有目的,或者說興趣沒有目的。
2.受賄涉及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財物,以謀取不正當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為正確區分賄賂與親友合法饋贈,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依據:
1,財產往來背景,如是否存在親友關系,雙方歷史往來情況及程度;財產的價值;財產交換的原因、時間和方式,以及財產提供者是否已向接受者索要其職務;收受者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者謀取利益。
2.“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提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行業規範的幫助或者便利。在招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為獲取競爭優勢,違反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3.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串通,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具體情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根據主犯的犯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無法區分主犯和從犯的,可以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