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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減刑有哪些限制?

法律分析:1。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兩年後可以減刑。為減輕無期徒刑罪犯的刑期,符合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和長期監禁罪犯的減刑,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從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兩年內,壹般不予減刑;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應當適當延長。

3.刑法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年,從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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