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文章
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裝置,但用於軍事、政府事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附件。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與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中國國旗的船舶經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國船舶不得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與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帶。第五條
依法登記的船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權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中國國旗。非法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的船舶,由有關機關予以制止並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