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試科目調整:小型自動擋汽車第二次考試取消了“坡道上停車和起步”這壹項,考試內容由原來的5項改為4項。這樣就接近實際駕駛的要求,進而減輕考生的考試負擔。
2.考試預約時間調整:已取得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的,科目三預約時間間隔由科目壹考試合格後30天縮短至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考試合格後20天,科目三預約時間間隔由科目壹考試合格後40天縮短至30天。
3.異地考試次數調整:報考小型汽車駕駛證的,允許申請變更考試地點的次數由1調整為不超過3次,以滿足群眾異地考試需求。
新規將於6月1日20265438正式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考核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可以簽發來華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並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