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能告訴妳怎麽做,但我可以告訴妳三人合夥比例的壹些弊端。
第壹種情況:33分,三個股東,本來打算平均分配,但是無法窮盡,所以壹個占33.34%,另外兩個占33.33%。多壹點的股東,如果和其他任何壹個股東達成協議,都可以超過三分之二,可以做出重大決策,而其他兩個股東就沒有這個“待遇”了。
第二種情況,40:30:30,開市時有大股東,但大股東不大,容易引起股權糾紛。老板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創業型公司的未來。老板地位不穩,公司壹片混亂。40%/30%/30%。這裏40%的人都是大股東,老板。兩個小股東壹旦聯合起來,很容易“逼宮”,導致老大的位置岌岌可危。
第三種情況,50:25:25。定盤時有大股東,但大股東不大,容易引起股權糾紛。
老板在創業型公司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老板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創業型公司的未來。老板地位不穩,公司壹片混亂。
以上部分供妳參考。
部分觀點來源於劉的《公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