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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材料的申請程序

法律分析:(1)減刑建議書或假釋建議書;

(2)終審法院的判決文書、執行通知和歷次減刑裁定的副本:

(三)罪犯計分考核表、考核表、獎懲審批表。

(四)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有重大貢獻的書面證據:

(五)申請假釋應當附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關於假釋對罪犯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六)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假釋程序:

壹、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應當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假釋建議書:

二、監獄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後,應當對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三是人民法院審查案件材料後,組成合議庭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予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二條罪犯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七十九條對於罪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沒有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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