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人工飼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於物種保護和科學研究,不得破壞野生種群資源,保證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健康的生存和繁殖條件,有與其飼養目的、種類和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技術,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
第二十七條禁止出售、收購和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飼養、公共展覽、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誌,確保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實施專用標誌的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出售或者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的證明。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野生動物,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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