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違反考試紀律:
(壹)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或者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考試時偷窺、竊竊私語、交換信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含答題卡、答題紙,下同)、草稿紙等試卷帶出考場的;
(八)使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卡上標註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不構成作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