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陸法。德國法律認為,實際履行是對不履行合同的壹種主要補救措施。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但是,法院只有在債務人有可能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才會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如果無法履行,就無法做出實際履行的判斷。但從理論上講,如果仍然可以履行合同,且債權人有此要求,德國法院仍然要對實際履行作出判決。法國法律也承認,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權人有權起訴要求實際履行。
2.英美法。英美普通法認為,如果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另壹方的唯壹權利是提起違約訴訟,要求損害賠償。因此,普通法中沒有具體履行的救濟方式。但英美衡平法院在處理壹些案件時,如果原告能證明單靠損害賠償不足以滿足其要求,可以考慮訂單的實際履行情況。即便如此,在英美衡平法中,實際履行只是壹種例外的救濟方式,法院對於是否判令實際履行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權。根據英美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在下列情況下不會對實際履行作出判決:
(1)在金錢損害可以作為充分救濟的情況下,不允許要求實際履行;
(2)如果是提供個人服務的合同,法院將拒絕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
(3)法院不能監督合同履行的,如建造合同,法院不會對實際履行作出判決;
(4)對於壹方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合同,法院不決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