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以人為本,維護移民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產生活發展需要;
二、顧全大局,服從國家的統籌安排,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三是節約用地,合理規劃項目占地,控制移民規模;
第四,可持續發展,與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五、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補償,應當根據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